新房装修想砸墙改格局?老房翻新要改梁动水电?先等等!这些“创意改造”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“禁区”,碰了可能引发房屋坍塌、火灾、漏水......甚至会危及整栋楼安全,严重的还会被勒令复原+罚款!
以下八种行为坚决“搞不得”!
1.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
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,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,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2.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九条
违反本条例规定,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,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,责令改正,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,责令改正,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3.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九条
违反本条例规定,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,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,责令改正,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,责令改正,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4.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九条
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、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、窗的,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。
5.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条
第一款(一)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、厨房间的,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、混凝土墙体的,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,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6.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条
第四款(四)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,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,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,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7.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条
第三款(三)擅自拆改供暖、燃气管道和设施的,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8.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条
第一款(一)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、厨房间的,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、混凝土墙体的,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,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前,装修人还须按照《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》,先行到所属街道办理小散工程备案,先备案,再装修,规范装修,安全筑家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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